原告关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
审判员 黄莉
书记员:陈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