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与原告系兄妹关系),男,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岐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曾用名夏玉梅),女,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明,漠河县西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天 审判员 柳宗良 审判员 李庆权
法官助理闫文举 书记员田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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