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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某某与张某某、顾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翌(与被上诉人系母女关系),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顾彩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晓明,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虽然对顾彩霞为张某某出具的十七张借据合计欠款为128万元予以了确认,但是根据张某某在一审时提交的其名下《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中体现了顾彩霞已经返还张某某部分借款本金的情形,对此一审法院未从借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玛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玛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仲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志刚 审判员  柳宗良 审判员  程 杰

法官助理牟静丰 书记员王宁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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