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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潘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沙秀芳
冯红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
潘丹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毛军,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秀芳,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丹丹,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鼎家园小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被告潘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00元,退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00元,退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审判长:杨大林

书记员:詹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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