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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李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毛军,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秀芳,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隆胜村。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被告李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母亲朱静的《借款合同》,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173,465.89元(截止至2016年6月13日)。2、要求以抵押物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以及详细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9.00元,退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大林 审判员  刘洪艳 审判员  田 铭

书记员:詹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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