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于中储粮肇东直属库与雷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
肖鹏利(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
雷国和
雷庆祝

原告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鹏利,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国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在押黑龙江省东风监狱。身份证号:×××
被告雷庆祝,男,1980年5月7出生,汉族,职业教师,住肇东市安民乡二龙村王半夜屯96号。身份证号:×××
原告黑龙江省中储粮肇东直属库诉被告雷国和、雷庆祝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省中储粮肇东直属库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国和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庆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时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玉米订单收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签订的玉米订单收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无理,应予偿还,被告提出化肥是六个人用了,并且往肇东市明久粮库送粮,与本案无关,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被告合同约定逾期还款,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数量以应交粮期间内最高结算价格计算总金额10%,实际就是欠款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国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省中储粮库东直属库化肥款296.250.00元,违约金29,625.00元(296,250.00元×10%﹦29,625.00元),合计325,875.00元,被告雷庆祝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238.00元,由被告雷国和承担,雷应祝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玉米订单收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签订的玉米订单收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无理,应予偿还,被告提出化肥是六个人用了,并且往肇东市明久粮库送粮,与本案无关,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被告合同约定逾期还款,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数量以应交粮期间内最高结算价格计算总金额10%,实际就是欠款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国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省中储粮库东直属库化肥款296.250.00元,违约金29,625.00元(296,250.00元×10%﹦29,625.00元),合计325,875.00元,被告雷庆祝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238.00元,由被告雷国和承担,雷应祝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春宇
审判员:董树军
审判员:高志臣

书记员:李焕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