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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卢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东极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宗良 审判员 李庆权 审判员 李晓天
法官助理闫文举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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