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卢立军,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尚云龙。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东极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宗良 审判员 李庆权 审判员 李晓天
法官助理闫文举 书记员李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