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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卢立军,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尚云龙。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东极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宗良 审判员  李庆权 审判员  李晓天

法官助理闫文举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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