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代理人:王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系董某女儿,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代理人:牛小芳,加格达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包永和,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系无因管理纠纷。对于上诉人董某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董某某钱款以及欠款的数额一审法院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黑27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某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丛龙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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