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戴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唐榕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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