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凤滨路77号(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艳,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呼玛县呼玛镇。
法定代表人吴福林,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呼玛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上诉人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因养殖权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成、王艳,被上诉人呼玛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认定呼玛县人民政府与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无法继续实际履行,合同已具备法定解除的要件,同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该判决中判令呼玛县人民政府返还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款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上诉人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招商引资协议书》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裁定驳回原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甲平
审判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书记员: 丛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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