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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杨兴海、杨兴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关某某
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杨兴海
杨兴国

原告关某某,1962年1月出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兴海,1963年12月出生,男,汉族。
被告杨兴国,1960年12月出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杨兴国、杨兴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陈秀芬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为民小区房屋(产权证号为、产籍号、建筑面积47.22平方米)的产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陈秀芬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为民小区房屋(产权证号为、产籍号、建筑面积47.22平方米)的产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陈秀芬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为民小区房屋(产权证号为、产籍号、建筑面积47.22平方米)的产籍。

审判长:时维
审判员:李雪
审判员:汪淯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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