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业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海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业波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关业波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业波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业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22.50元,由原告关业波负担。
审 判 长 罗 清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
书记员:梅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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