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秋英
李彩红
黄旭东
黄旭升
黄旭俊
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秋英。
委托代理人李彩红。
被告黄旭东。
被告黄旭升。
被告黄旭俊。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秋英与被告黄旭东、黄旭升、黄旭俊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秋英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秋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秋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秋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秋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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