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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况国建、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兰某某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况国建
郑某某

原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况国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况国建、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兰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况国建、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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