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西金某热电有限公司,地址兰西县绥兰路78公里。
法定代表人:乔文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兰西县新建街二委人民医院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艾永兴,职务经理。
原告兰西金某热电有限公与被告兰西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兰西金某热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西金某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8.03元,减半收取计4,934.00元,由兰西金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波
书记员: 曹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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