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兰西县绥兰路7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乔文臣,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西县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兰西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夏长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兰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西县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兰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西县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76.36元,减半收取16,838.18元,由原告兰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