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西县长岗乡长荣村民委员会。地址:兰西县长岗乡长荣村樊家窝堡屯。法定代表人:王志仁,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好,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精耕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兰西县长岗乡长荣村1号路2.5公里处道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宁,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杰,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龙,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西县长岗乡长荣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兰西精耕农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姜再民
审判员 赵 明
书记员:韩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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