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西县金某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文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兰西县金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西县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西县金某热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西县金某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0.00元,由原告兰西县金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波
书记员: 赵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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