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红某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康荣乡陈家岗屯,组织机构代码55611XXXX。
法定代表人杨志民,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金毓,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继录,住兰西县。
原审被告兰西县粮食建筑工程队清算领导小组。
负责人关建秋,职务清算领导小组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兰西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王孝国,职务局长。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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