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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红某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红某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康荣乡陈家岗屯,组织机构代码55611XXXX。
法定代表人杨志民,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金毓,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继录,住兰西县。
原审被告兰西县粮食建筑工程队清算领导小组。
负责人关建秋,职务清算领导小组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兰西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王孝国,职务局长。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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