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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河道管理处与江某劳动争议纠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兰西县河道管理处
马秉权
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江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兰西县河道管理处。
住所地:兰西县。
法定代表人:韩广礼,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秉权,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某,现住兰西县。
再审申请人兰西县河道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江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经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2014)兰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江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4)兰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12月23日兰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原审原告兰西县河道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黑12民申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兰西县河道管理处委托代理人马秉权、尚彦峰,被申请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兰西县河道管理处称,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确认其与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江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2015)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兰劳人仲字[201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指出,不服该裁决可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兰西县河道管理处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又将此案发回兰西法院重审。
经重审后,兰西县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二、(2015)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兰西县河道管理处向法院提出确认其与江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等明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认定其与江某之间不存在撤销兰劳仲字[2014]第3号仲裁裁决全部事项的事实,根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而不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被申请人江某辩称,兰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兰劳人仲字[2014]3号仲裁裁决正确,请求法院支持该裁决。
本院再审认为,兰劳人仲字[2014]3号仲裁裁决内容为:一、1998年8月14日至2014年4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27200.00元(850元/月×16个月=27200.00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4月份生活费2248.00元。
四、被申请人应按规定到兰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五、驳回申请人关于支付十一个月工资的请求。
六、驳回申请人关于所开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补足差额的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要求返还所多发的劳务费的请求。
上述二至四条裁决内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完结。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该规定明确了终局裁决的情形,兰劳人仲字[2014]3号仲裁裁决书中既有终局裁决也有非终局裁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本案符合该法条规定情形,兰劳人仲字[2014]3号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也有非终局裁决,兰西县河道管理处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兰西县河道管理处的诉讼请求系确认兰西县河道管理处与江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驳回江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
并非是因用人单位出据的证明系伪证,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情形。
兰西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驳回兰西县河道管理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故本案应指令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再审认为,兰劳人仲字[2014]3号仲裁裁决内容为:一、1998年8月14日至2014年4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27200.00元(850元/月×16个月=27200.00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4月份生活费2248.00元。
四、被申请人应按规定到兰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五、驳回申请人关于支付十一个月工资的请求。
六、驳回申请人关于所开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补足差额的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要求返还所多发的劳务费的请求。
上述二至四条裁决内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完结。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该规定明确了终局裁决的情形,兰劳人仲字[2014]3号仲裁裁决书中既有终局裁决也有非终局裁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本案符合该法条规定情形,兰劳人仲字[2014]3号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也有非终局裁决,兰西县河道管理处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兰西县河道管理处的诉讼请求系确认兰西县河道管理处与江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驳回江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
并非是因用人单位出据的证明系伪证,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情形。
兰西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驳回兰西县河道管理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故本案应指令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冯艳文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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