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河道管理处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江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兰西县河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韩广礼,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某,现住兰西县。
再审申请人兰西县河道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江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兰西县河道管理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兰西县河道管理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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