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美英
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
原告兰美英。
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美英与被告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美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担保人沈洁所有的冀H9R977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兰美英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沈洁所有的冀H9R977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美英与被告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美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担保人沈洁所有的冀H9R977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兰美英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沈洁所有的冀H9R977小型轿车一辆。
审判长:王廷禄
审判员:冯娜
审判员:董占山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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