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绍武
舒红(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
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满金某
陈某某
原告兰绍武。
委托代理人舒红,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金某。
被告陈某某,系被告满金某之妻。
原告兰绍武与被告满金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绍武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绍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兰绍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绍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兰绍武负担。
审判长:潘国柱
审判员:冉启国
审判员:龙安桃
书记员: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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