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
兰先亮
黄某英
张威(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兰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兰先亮,系兰某某之子,生于1965年4月7日,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英。
委托代理人张威,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黄某英、反诉原告黄某英诉反诉被告兰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兰某某、反诉原告黄某英均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反诉原告黄某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黄某英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黄某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反诉原告黄某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黄某英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黄某英负担。
审判长:汪秋红
书记员: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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