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兰某某、刘云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章,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会,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云某、王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在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王峻个人银行账户转款给上诉人兰某某人民币288万元,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刘云某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充分。上诉人兰某某、被上诉人王峻认为该款项为公司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依据法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二被上诉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该笔款项,王峻处理上述钱款显非与被上诉人刘云某平等协商的结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被上诉人王峻个人银行账户转款给上诉人兰某某人民币288万元,被上诉人刘云某财产受到损失事实存在。上诉人兰某某主张取得涉案款项为正常经济往来,一审中就取得涉案款项有法律上的原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二审诉讼中主张涉案款项为,一理财款,二王俊向上诉人兰某某舅舅借款,均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也不具合理性。本案属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系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上诉人作为利益取得一方,就利益取得具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兰某某主张系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故上诉人兰某某主张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上诉人兰某某构成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有事实基础,且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兰某某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事实认定错误及上诉人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兰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宋强
审判员 田雪芹
审判员 赵洪亮

书记员: 苏艳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