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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时龙华、时强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凤山镇头塘村民委头塘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梅,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龙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时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时可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时龙华、时强、时可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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