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甲
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兰某乙
兰某丙
向利民(湖北宜昌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
兰某丁
兰某戊
原告兰某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兰某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兰某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兰某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兰某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诉被告兰某丁、兰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撤回对被告兰某丁、兰某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负担。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撤回对被告兰某丁、兰某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负担。
审判长:付涛
审判员:余建华
审判员:邹卫东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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