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轩,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61043061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110613022。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东街27号,注册号:131028000004408。法定代表人何印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靖,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8910235315。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顾 崴
书记员:付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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