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晏某某,湖北省孝昌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理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兰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振雄
书记员:李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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