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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兰某
王容(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薛某
卞周华(湖北枝江中联法律服务所)

原告兰某,国营第404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容,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卞周华,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维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容、被告薛某的委托代理人卞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为达到与被告薛某结婚的目的给付被告薛某3万元应视为彩礼,被告薛某认为此款偿还了家庭债务属另一法律关系,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兰某主张举办婚礼后给付被告薛某1.5万元以及礼金和鸡蛋茶钱,遭被告薛某否认,原告兰某又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兰某为达结婚之目的给被告薛某购买“三金”,应作为恋爱期间原告兰某对被告薛某的个人赠予,原告兰某以不能达到结婚目的为由请求返还,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书,原告兰某请求被告薛某将其给付的彩礼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兰某彩礼款3万元;
二、驳回原告兰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为达到与被告薛某结婚的目的给付被告薛某3万元应视为彩礼,被告薛某认为此款偿还了家庭债务属另一法律关系,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兰某主张举办婚礼后给付被告薛某1.5万元以及礼金和鸡蛋茶钱,遭被告薛某否认,原告兰某又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兰某为达结婚之目的给被告薛某购买“三金”,应作为恋爱期间原告兰某对被告薛某的个人赠予,原告兰某以不能达到结婚目的为由请求返还,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书,原告兰某请求被告薛某将其给付的彩礼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兰某彩礼款3万元;
二、驳回原告兰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审判长:杨维梁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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