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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承包农户与王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兰某某承包农户。
代表人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喜琴,女。
委托代理人娄海发,男。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艳荣(系王某某妻子),女。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东发办事处西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忠,职务主任。

原告兰某某承包农户与被告王某某、肇东市东发办事处西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兰某某承包农户与王某某所争议的4.5亩土地性质应为机动地,还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所承包的土地,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在土地的性质确认之前,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属于权属不明。因此,现双方所争议的实质应属土地权属争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某某承包农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

书记员:高亮 员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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