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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高红、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增,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丽佳,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杜亚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杜亚洲、高某某、高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兰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人民陪审员 李立立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书记员: 黄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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