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灵某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赵鑫
李大勇
灵某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鑫、李大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灵某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昌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某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春彦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鑫、李大勇,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说明原、被告有经济往来,不能说明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对证据7不认可。
被告辩称,被告购买原告的机电设备情况属实,被告之所以没有足额支付原告货款是因为原告所提供的机电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给被告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通知明确提出扣除原告货款21万余元,之后原告方虽为被告提供了部分零部件,并给与了保养和维修,但并没有赔偿或处理因其产品质量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情况被告方已不再欠原告的款项,原告所诉不当,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供货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305000元,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2745000元,剩余305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以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设备是否存有质量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可就此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本院已当庭向原告释明,原告当庭表示不提反诉,因此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及其计算依据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45598元符合《供货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约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灵某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000元及违约金45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7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供货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305000元,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2745000元,剩余305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以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设备是否存有质量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可就此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本院已当庭向原告释明,原告当庭表示不提反诉,因此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及其计算依据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45598元符合《供货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约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灵某中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000元及违约金45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79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尚春彦

书记员:唐珍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