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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兰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名波,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立案,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兰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或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兰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兰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兰明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正与被告兰明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明安辉

书记员: 王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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