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
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何琼英
余茜
原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琼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茜(系何琼英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兰某某诉被告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15‰的月利率支付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被告的丈夫孙大伏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没有约定偿还期限。
2016年10月26日,原告的丈夫孙大伏服毒自杀身亡。
孙大伏向原告借款系在孙大伏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孙大伏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何琼英辩称,被告对孙大伏向原告借钱毫不知情,无法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被告与孙大伏并无举债的合意。
被告与孙大伏系再婚,夫妻感情淡然,对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没有沟通,孙大伏在外所做的事情被告无从知晓。
孙大伏与他人之间的借贷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和生活,被告与孙大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也未从孙大伏的借贷中受益,法庭可以调查孙大伏的银行流水予以证实。
被告在孙大伏死亡后才知道孙大伏在外举债金额巨大,孙大伏也无任何遗产,被告身患疾病还要应诉各种借贷诉讼,被告也是孙大伏身亡的受害人。
综上,孙大伏对外借债纯属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诉请的借贷也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孙大伏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孙大伏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向本院举证证明其丈夫孙大伏与原告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为孙大伏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原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15‰的月利率支付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孙大伏向原告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何琼英应偿还兰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并按15‰的月利率支付2016年10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何琼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孙大伏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孙大伏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向本院举证证明其丈夫孙大伏与原告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为孙大伏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原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15‰的月利率支付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孙大伏向原告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何琼英应偿还兰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并按15‰的月利率支付2016年10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何琼英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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