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兰某与被告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兰某于2019年8月6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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