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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兰某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张扬璀璨

原告兰某。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扬璀璨,该公司风险控制部副部长。特别授权。
原告兰某诉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立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扬璀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才建立,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接受被告的管理、监督及指挥,且由被告定期给付原告报酬,即原告不能证明其实际用人单位是被告,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才建立,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接受被告的管理、监督及指挥,且由被告定期给付原告报酬,即原告不能证明其实际用人单位是被告,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审判长:牟立萍

书记员:王琼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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