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三毛(死者配偶)。
申请人李某(死者女儿)。
申请人李双(死者女儿)。
申请人李聪(死者儿子)。
申请人李德涛(死者父亲)。
申请人程春(死者母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和清,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启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二村5号1层2室。
法定代表人刘珊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启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李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xx号xx嘉园x幢x-xx室(房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三毛、李某、李双、李聪、李德涛、程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启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xx号xx嘉园x幢xxx室(房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号)的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兰三毛、李某、李双、李聪、李德涛、程春共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洪 连
书记员:裴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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