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将军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建安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木兰小区7号楼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六安市亚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詹德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小成、骆骥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詹德先 审判员 刘小成 审判员 骆 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麻城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六安市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讨论决定发回重审。请你院在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规定,挂车方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院对于挂车与牵引车车主是否一致,挂车是否投有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未予查明。建议你院查明挂车实际车主的身份情况,并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进一步查明挂车的投保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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