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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公某某。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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