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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公某某。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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