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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某财政局与湖北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真诚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公某某财政局,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五九路。
法定代表人:关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国,公某某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本忠,企业科干部,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麻豪口镇沙厂市场。
法定代表人:罗先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真诚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以北、秦楚纸业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藕池镇果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罗贤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蔡溢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藕池镇高场。
法定代表人:蔡道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周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以北、移栽灵公司以南、兴业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周俊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楚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孱陵新区孱陵大道9号第4幢。
法定代表人:易祖雄,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公某某财政局与被告湖北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真诚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广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蔡溢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周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楚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公某某财政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雷 玻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毛先平

书记员:汪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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