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某某百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公某某百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孱陵新区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某百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某百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某某百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某某百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某某百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某某百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安
书记员: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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