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某民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公某某南平镇滨湖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贺正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号建筑(甲级写字楼1B塔)B1001、B1002。法定代表人:张金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某民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某民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某民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某民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公某某民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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