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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某民生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张某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公某某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某某斗湖堤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邓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粟庭元,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公某某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无下落。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公某某民生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江 咏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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