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某某彩云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
张克勇(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
公某某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为平(公某某长弘法律服务所)
原告公某某彩云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荆江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舒建平,主任。
推选代表人位金章,该业主委员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克勇,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公某某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观天下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陆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为平,公某某长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某彩云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公某某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某彩云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公某某彩云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某彩云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公某某彩云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毛先平
审判员:关俊
审判员:熊萍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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