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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某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红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公某某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五九路。
法定代表人: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秋文,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红某,女,1976年12月生,公某某人,现住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公某某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某某人民法院(2016)鄂10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某某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邬秋文,被上诉人李红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协议的合同双方为李梅与车队六个车主,公某某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并未在原协议上签字,公某某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协议中的实际身份角色,需要三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方可查清,车队六个车主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否则有可能出现错误判决。据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某某人民法院(2016)鄂10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陶齐学 审判员 谢成勇

书记员: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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