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某某万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顺通棉业有限公司
石首市富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谢军
申请人:公某某万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孱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饶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顺通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横沟市镇东风街。
法定代表人:刘吉成。
被申请人:石首市富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横沟市镇。
法定代表人:吴平。
被申请人:谢军,银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公某某万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荆州市顺通棉业有限公司、石首市富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某某万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王宏明自愿以其所有的鄂D×××××号小车为申请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某某万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顺通棉业有限公司、石首市富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谢军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登记于王宏明名下的鄂D×××××号小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某某万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顺通棉业有限公司、石首市富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谢军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登记于王宏明名下的鄂D×××××号小车。
审判长:龙中贵
书记员:王茂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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