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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低续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2023-04-12 李北斗 评论0

2013年 12 月 1 日,小美进入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 元,工作时间为做五休二,每天八小时。

2018 年 11 月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与小美续订劳动合同,但鉴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工作安排,需要将小美的工作时间调整为做六休一,每天八小时,工资每月 8000 元 不变,但加班费包含在内。 小美认为公司是变相降低工资标准,表示不同意续订,因此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并向公司提出支付 5个月工资 4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公司认为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小美,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于是小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0000 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拒绝续订,企业是否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在续订合同中的 8000 元包含了加班费,实际是降低了薪水,小美有理由不同意续订,因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应向小美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40000 元。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美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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