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小乔,今天我们来聊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无过失性辞退,特别是当公司搬迁引发劳动纠纷时,法律是怎么判的?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大家看看厂区搬迁后,员工拒绝上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底合不合法!
先来看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三种情况:
今天我们要重点聊第三种情况: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比如,公司搬迁算不算“重大变化”?员工能不能因为通勤变远就拒绝上班?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故事的主角是吴某,他在2013年入职搏峰公司做生产工作。2019年3月,公司决定把厂区整体搬迁到新地址,骑车约20分钟,沿线有地铁和公交。公司还承诺:新厂有中央空调、更好的食宿条件,每人发500元搬迁奖励,交通补贴从每月100元涨到150元。
但吴某觉得新厂太远,拒绝到新厂上班。从3月9日起,他和其他员工每天只到原厂址打卡,不干活。公司急了!3月11日发通知,要求员工3月12日回岗,还重申岗位和待遇不变。员工不听。3月13日,公司再次发公告,催大家回去。还是没人理。
3月15日,公司专门给吴某发《督促回岗通知》,警告他再不回岗就解除合同。吴某还是不去。3月18日,公司通知工会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吴某的劳动合同。
吴某不服,跑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驳回了他的请求。吴某又告到法院。法院认为:
最终,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赔偿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搬迁算不算“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要看几点:
如果公司采取措施让搬迁影响变小,员工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上班,否则可能被合法解除合同!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法律保护双方的权益,但前提是大家都要守规矩!
好了,今天的《小乔讲法律》就到这里!大家觉得吴某的案例判得公平吗?如果你遇到公司搬迁,你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别忘了点赞、订阅、开小铃铛,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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